栏目分类
罚单|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本人,这家银行被罚
发布日期:2024-08-11 15:50 点击次数:142
《银行科技研究社》(作者 木子剑):7月29日,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,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因“提供个人不良信息,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”,被罚款33.65万元。
据《银行科技研究社》了解,此前已有多家银行因“提供个人不良信息,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”相关违法行为被罚。
2024年3月25日,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,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高新支行因“提供个人不良信息,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”,被罚款8.5万元。
2023年末的多个银行罚单均指向“提供个人不良信息”问题。
其中,12月29日,人民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,张家界农商银行因“提供个人不良信息,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”等多项违法行为,被警告,并被罚款32.2万元。
12月29日,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,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因“报送个人不良信息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”等多项违法行为,被警告,并被罚款92万元。
12月25日,人民银行宁德市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,周宁刺桐红村镇银行因“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: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逾期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”等多项违法行为,被警告,并被罚款55.5万元。
12月25日,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,内蒙古陕坝农商银行因“违反征信安全管理要求”“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”等多项违法行为,被警告,并被罚款140.3万元。
12月20日,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,湖南银行因“提供个人不良信息,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”,被罚款20万元。
在更早前,中信百信银行、湖南道县农商银行等也收到过相关罚单。
据悉,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对不良信息的定义为,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:信息主体在借贷、赊购、担保、租赁、保险、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,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,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,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。
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要求,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,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。但是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。
信息提供者违反条例规定,向征信机构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,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,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