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券代码:002930 证券简称: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:2024-079
债券代码:128121 债券简称:宏川转债
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“宏川转债”2024 年付息的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
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特别提示
每 10 张“宏川转债”(面值 1,000 元)利息为 15.00 元(含税)。
凡在 2024 年 7 月 16 日(含)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
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;2024 年 7 月 16 日(含)前卖出本期可转
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。
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关于核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
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》
(证监许可〔2020〕317 号)
核准,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 2020
年 7 月 17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 670.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(以下简
称“可转债”),每张面值 100 元,发行总额 67,000.00 万元。根据
公司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》(以下简称“《募集说
明书》”)有关条款的规定,在“宏川转债”的计息期限内,每年度
付息一次,现将“宏川转债”2023 年 7 月 17 日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
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可转债基本情况
日
日
第四年 1.5%、第五年 1.8%、第六年 2.0%
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度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,到期归还本
金和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利息。
(1)年利息计算
计息年度的利息(以下简称“年利息”)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
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
息。
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:I=B×i
I:指年利息额;
B: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(以下简称“当年”
或“每年”)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;
i: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。
(2)付息方式
转债发行首日。
当日。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,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,顺延
期间不另付息。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。
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,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
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。
一交易日,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。
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(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)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
债,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。
担。
分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”)
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,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 AA-,
可转债信用级别为 AA-,评级展望稳定。
二、本次付息方案
根据《募集说明书》有关条款的规定,本次付息为“宏川转债”
第四年付息,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,本
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.5%,本次付息每 10 张“宏川转债”(面值 1,000
元)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15.00 元(含税)。
对于持有“宏川转债”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,
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%的税率代扣代缴,公司
不代扣代缴所得税,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2.00 元;对于持有“宏
川转债”的合格境外投资者(QFII 和 RQFII),根据《关于延续境外
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
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)规定,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,实
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.00 元;对于持有“宏川转债”的其他债券持有
者,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.00 元,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
所得税,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。
三、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、除息日及付息日
四、付息对象
本次付息对象为:截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
市后,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“宏川转债”全体债券持有
人。
五、付息办法
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,并向中国结算深圳
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。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
款项后,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
(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
的其他机构)。
六、关于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
文件的规定,本期债券个人(包括证券投资基金)债券持有者应缴纳
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,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%。根据《国家税
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》(国
税函〔2003〕612 号)规定,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
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,就地入库。
根据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
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)等规定,自 2021
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,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
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。因此,对本期
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
和增值税。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
立的机构、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。
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。
七、有关咨询办法
投资者如需了解
“宏川转债”的其他相关内容,请查阅公司于 2020
年 7 月 1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(www.cninfo.com.cn)上的《公开发
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》全文。
咨询部门:董事会办公室
咨询电话:0769-88002930
传 真:0769-88661939
特此公告。
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会